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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利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文)中明确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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